桃园航空城区段征收的分析与启示 / On zone expropriation of the Taoyuan Aerotropolis

作者:李齐

编者按

2023年4月27日,“桃园航空城都市计划诉讼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开庭。这已是近期有关桃园航空城开发计划的第六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居民和律师团提出司法救济,要求法院判定这个共计4564公顷的大型开发计划“严重违法”。他们主张,桃园航空城以“财务自偿”为都市计划目标,采用“区段征收”土地开发手段,导致被征收土地的少数居民被迫承担庞大的“公共建设成本”[i]

桃园航空城是区段征收制度在台湾实施以来,征收土地面积最大的都市开发计划,影响当地八千多户家庭,共计两万多人。这个雄心勃勃的建设项目,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深陷征收争议,一再延宕开发时程;可以预见的是,目前正在进行的行政救济,也将是场漫长的争讼战。

作为地区经济发展重要指标的国际机场的兴建计划,为何会招致当地民众的强烈抗议?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如何评估公共利益?公共建设的决策和执行,如何能够纳入实质的公众参与和监督?这些问题,正是桃园航空城相关行政诉讼的核心症结点。本文梳理桃园航空城的区段征收问题及行政救济方案,并对“区段征收的公共利益” 问题,提出初步的分析。区段征收制度在台湾的困境,一方面显示了私有产权保护与公共基础设施扩张的冲突,另一方面,来自民间的反对声音,对公共建设之公共利益的实质,以及公共利益实现的途径和程序,提出了持续的追问。“平均地权”是孙中山在二十世纪初期为国家实业建设的需要而提出的土地管制思想,他受到亨利.  乔治的“单一税”思想的影响,包含四个原则: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但1986年以来,“抵价地”式的区段征收只达成了部分的“涨价归公”,这或许对我们理解诺贝尔经济学得主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的 “亨利.乔治定理”的现实含义有所启发:因为该定理的前提条件在现实中不完全满足,“涨价归公”只能是部分的,这就给各种相关社会团体的权力和权力之争留下了空间。

图1  桃园航空城开发示意图(来源:桃园市政府)

航空城难产

桃园航空城(Taoyuan Aerotropolis)位于台湾桃园市的北侧,为“桃园国际机场园区及附近地区特定区计划”。这个计划以桃园国际机场为中心,将在机场腹地建立自由贸易港,规划运输、物流、航空零组件制造和维修、行销会展等产业功能,并划设商业区、住宅区等用地。

它的最初构想,起始于为桃园机场新增第三条跑道,当时预计开发面积仅为615公顷[ii];2001年,朱立伦当选桃园县长,提出航空城计划的初步概念;马英九执政时期,将桃园航空城建设列入“爱台十二项计划”,并颁布《国际机场园区发展条例》,设立桃园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来营运机场周边的土地开发及投资管理。2010-2013年,经由层层核定,扩张为总面积达六千多公顷的大型综合建设。政府参考新加坡樟宜机场和韩国仁川机场,欲使桃园航空城跻身为亚洲重要的国际机场,带动桃园的都市发展。

航空城计划成形期间,也是“区段征收”土地开发方式在全岛各地推进,引发尖锐争议的时期。不愿自家土地被纳入开发范围的地主,组成“桃园航空城反迫迁联盟”。2014年“内政部都市计划委员会”(下称“都委会”)832次会议通过航空城“审定版”(“内政部”, 2014)后,持续出现各类希望纳入或剔除区段征收范围的民众陈情、社区意见和集体抗争。直至2018年3月都委会 “再审定”通过都市计划,征收范围才大致底定[iii]。最终确定的桃园航空城开发总面积达4564.26公顷,计划透过区段征收取得3147.8公顷土地,其中“交通部”办理区段征收面积1413.2公顷(机场园区,称作“蛋黄区”),桃园市政府办理区段征收面积1734.5公顷(机场附近地区,称作“蛋白区”)[iv]。2020年,“内政部土地征收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区段征收计划(“内政部”, 2021)。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几经修订的都市计划书,于2021年7月确定最终版本。

历经逾十年的征收争议,桃园航空城开发计划终于启动。这是区段征收制度在台湾实施以来,面积最大的征收计划。由于涉及的土地面积规模大、人口多,且大部分征收土地为非都市土地,庞大的开发利益和影响规模,让这项开发计划受到政党组织、传媒、人权/环保团体,以及相关领域学者的密切关注。

为了加速开发,桃园市政府将征收补偿金总额从新台币432亿元增加至668亿元,设置“优先搬迁地区”,并提出区段征收补偿优惠方案[v],包括向征收范围内“违章建筑”住户提供高额的自愿拆迁补偿金。

除了区段征收纠纷,十几年间,围绕着航空城开发的公共争议事件层出不穷,如土地炒作弊案[vi]、听证程序[vii]、环境影响评估[viii]、庙宇迁址[ix]、航空城公司严重亏损[x],等等。本文主要聚焦于桃园航空城开发的症结点——区段征收制度的公共利益问题——予以分析。

图2   桃园航空城区段征收计划范围(来源:桃园航空城公司)

何谓区段征收

在台湾,区段征收是都市地区大型公共开发项目中常见的土地征收手段。区段征收指的是“政府基于都市开发建设、旧都市更新、农村社区更新或其他开发目的需要,对于一定区域内之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并重新加以规划整理后,由政府取得开发目的所需土地及公共设施用地,其余可供建筑土地,部分供作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抵价地之用,部分让售或拨供需地机关使用,剩余土地,则办理公开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以处分土地之收入偿还开发总费用”[xi]。在区段征收中,原土地所有权人可领取按土地市价计算的现金补偿;或是申请按权利价值配回开发后的住宅区或商业区土地,即“抵价地”。

区段征收制度在1930年国民政府大陆时期制定的《土地法》第343条已有规定,当政府因公共事业(包括实施经济政策、调剂耕地、国防军备、交通事业、公共卫生、改良市乡、及其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需征收私有土地,必要时,可将一定区域内的土地重新分段整理,进行全区土地征收。

1970年代蒋经国主政时期,国民政府在台湾启动了一系列重大基础建设和产业计划,并开始大规模兴建公共住宅。随着台湾经济飞速成长,都市地价上涨,政府获得公共用地的成本越来越高,财政负担加重。另一方面,私人地主对征收方式的不满和抗议,也让许多开发计划难以推进。这些因素推动了“抵价地”式区段征收制度创新:在1986年《平均地权条例》修订时,于区段征收制度首次加入“抵价地”条款,规定在征收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申请抵价地补偿,抵价地的发还比例为征收总面积40%-50%(钟丽娜, 2014, p. 83)。对地主而言,地区开发后的地价将迅速增值,领回土地,显然比领取现金补偿更有吸引力。

“行政院”甚至于1990年通过函释规定:“凡都市计划扩大、新订或农业区、保护区变更为建筑用地时,一律采区段征收方式开发。”[xii]与地主分享开发利益的“抵价地”模式,有效地减少来自地主的阻力,使区段征收在1990年代以后成为都市整体开发的重要工具。正如傅伟哲(2022)所指出的,解严后的民主政治体制迫使执政者采取更为“细致”的征收方式。“抵价地”式区段征收,是蓝绿执政者为了政治生存而一致采取的手段,以降低社会冲突、推动地方公共建设。两党的执政共性都是透过都市开发推动房地产市场扩张,吸收过剩的社会资本。

杨松龄(2014)认为,进入千禧年代,“开发利益分享型”的区段征收制度,逐渐演变为“公私合伙型”:政府为了吸引民间资本共同投资大型开发案,更倾向于采取区段征收形式,一次性征收大面积的土地。相关的批评观点都指向一个根本的问题:区段征收成为政府和财团挟“公共利益”为名,过度开发、浮滥征收、炒作地皮的手法,这种开发方式加速地产资本化,带来严重的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平等(徐世荣, 2020)。

先行区段征收问题

区段征收浮滥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先行区段征收”的普遍使用。桃园航空城的征收正是采取先办理区段征收、后确定都市计划的方式。这种做法在法理和实务上受到一定的质疑。

《土地征收条例》第4条第2项规定,新都市开发、都市更新,以及农地转建筑用地等都市土地用途变更,“开发范围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可先行区段征收,并于区段征收公告期满后一年内发布实施都市计划”。这项规定绕过《都市计划法》第52条关于“各级政府征收私有土地不得妨碍当地都市计划”的限制。

这一规定首次入法是1994年的《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12条。当时的立法理由为,“以往先发布都市计划,再实施区段征收时,经常遭到已划为商业区或住宅区土地所有权人抗拒”(“立法院秘书处”, 1994, p. 58)。次年,《新市镇开发条例》第6条第1项沿用,其立法理由也提到,“过去各级政府实施新市区建设,⋯⋯常发生土地所有权人于都市计划发布实施后,激烈反对新计划书所订之土地开发方式,而使新市区建设事业未能顺利推动”(“立法院秘书处”, 1995, p. 365)。为了避免地主因不同意开发方案而抗拒征收、影响开发时程,政府透过修法将征收程序提前。

“先行区段征收”有助于加速土地开发。更重要的是,它将减轻政府的财务负担:都市计划更新后,通常会导致该区域地价的快速上涨;政府提前征收土地,可显著压低开发成本。

一些地政学者对“先行区段征收”提出激烈批评,认为这项规定倒转了“都市计划”与“征收”的主从关系,违背了都市计划的指导性原则。征收是都市计划的实施手段;当区段征收先于都市计划执行,容易导致“以开发目的引导计划形成”的结果(陈立夫, 2021)。为了征收更多土地而轻率扩大都市计划的土地范围,这种做法被批评是基于财政目的,运用公权力过度圈地(陈立夫, 2023)。

在区段征收之外,还有“一般征收”和“市地重划”等征收形式。不过,“一般征收”须遵守严格的公共利益用途条件,而“市地重划”须取得过半数地主的同意、且同意之地主的土地面积也须超过半数,才能启动。批评观点指出:“先行区段征收”的规定,变相排除了都市计划对于其他征收手段的考量,有违反法律比例原则的疑虑(李明芝, 2023)——在行政法领域,“比例原则”指的是,“当公权力行使有侵害人民之必要时,应以最适当、最小侵害的方法为之”。

公共建设:什么是公共?是否必要?

上述针对“先行区段征收”制度的批评,其深层关切是:“区段征收”的整体开发计划所提出的地区经济发展愿景,及其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有必要征收这么多的土地?当财政诱因导致政府青睐整体开发、扩大土地征收范围,区段征收是否沦为政商合作炒作土地的典型手段?

2012年《土地征收条例》修订,加入征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评估制度,规定“需用土地人”在提交征收计划书时,应检附公益性及必要性评估报告(第3-2条、第13条、第13-1条)。评估分析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因素:包括征收所影响人口之多寡、年龄结构及征收计划对周围社会现况、弱势族群生活型态及健康风险之影响程度。

二、经济因素:包括征收计划对税收、粮食安全、增减就业或转业人口、征收费用、各级政府配合兴办公共设施与政府财务支出及负担情形、农林渔牧产业链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态因素:包括因征收计划而导致城乡自然风貌、文化古迹、生活条件或模式发生改变及对该地区生态环境、周边居民或社会整体之影响。

四、永续发展因素:包括永续发展政策、永续指标及国土计划。

五、其他:依征收计划个别情形,认为适当或应加以评估参考之事项。

《土地征收条例》第38条还规定,地方的主管机关应邀集需用土地人和土地所有权人举行公听会。

然而,这次修法并不能完全消弭反对意见。将区段征收视为对私有财产权严重侵害的观点认为,上述公益性和必要性规范,与被征收者的直接相关性不足(戴秀雄, 2014; 胡博砚, 2014):评估指标来自开发计划的社会总体考量,而非基于被征收者为公共建设所付出的“特别牺牲”[xiii]。例如,征收土地提供工业区建设,但工业区可能带来的总体经济利益,与被征地者无直接关系。反对者主张,公共建设之经济发展前景,不能作为决定性的公益因素,来支持征收个案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公益性、必要性规则的诠释,成为区段征收行政司法攻防的核心。

行政争讼的合宪性辩论

通常而言,民众针对土地征收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依次为:陈情、行政诉愿和行政诉讼。若行政法官认定征收相关法律抵触宪法,可裁定停止诉讼,声请“大法官”释宪;若民众穷尽诉讼途径败诉,也可直接向“大法官”声请释宪。另外,在“五权宪法”制度(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下,“监察院”可独立调查“行政院”及其下属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提出纠正。

目前,针对桃园航空城开发的行政诉讼皆已进入司法程序。自2021年桃园航空城都市计划书发布后,由环境权保障基金会、环境法律人协会、台湾人权促进会、航空城反迫迁联盟等团体协助被征收者展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有三个主要的目标:撤销机场第三跑道的环境影响评估的审查结论;撤销机场园区的土地征收处分;宣告航空城都市计划无效。

这些案件主要针对航空城开发的公益性、必要性审查过程的瑕疵进行争讼。例如其中一份撤销区段征收的诉讼案[xiv],原告律师指出,在2018年的区段征收开发范围审查中,对“产业专用区”面积估算和人口推估数据,采用的是缺乏时效性的2006年工商普查资料。该案其中一位原告地主的土地位于机场60分贝噪音线内,原告律师主张,“噪音防制”并不是征收的公益目的,应予以地主补偿,而非征收土地。根据桃园航空城区段征收范围的处理原则,属于开发计划边缘地区的土地,地主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申请“剔除区段征收”。因此,地主认为,自己的土地处于航空城边缘地带,保留土地对于自由贸易港区和航空城特定区的影响甚微。这些诉讼亦强烈质疑开发计划缺乏公众参与:由“都委会”和“土地征收小组”会议全权决定征收范围,被征收人无从得知、参与会议内容,只能在会议后接受征收的处分[xv]

近年来,以“公共利益”为争讼目标的区段征收行政诉讼案,一般会援引三份关键的法理依据:2015年的“大法官释字732号”,2020年“监察院” “区段征收纠正案”,以及联合国“两公约”。对协助诉讼的专业人士而言,其最终目标是争取“大法官”裁定区段征收“违宪”,进而废除区段征收制度。

2015年“司法院”公布“大法官议决释字第732号解释”,是关于《大众捷运法》相关条文[xvi]是否“违宪”的问题。该法规允许“交通部”在征收捷运交通事业所必须之土地时,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地区发展并利大众地铁系统建设经费之取得”,将捷运公共设施规划周边的土地一并征收,把土地重新移转给政府或其他私人。“大法官”认为,这种做法“造成原土地所有权人遭受土地损失之特别牺牲”,不符合“比例原则”,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和居住权相抵触。

2020年“监察院”提出“区段征收”纠正案[xvii],指出“行政院” “一律采取区段征收”的原则函释和“内政部” “先行区段征收”规定,未遵守《土地征收条例》对于先行区段征收的法定要件和意旨:“行政院上述函示内容与相关法律条文既不相同,又无法律明确授权,不仅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亦背离土地征收条例第11条征收应为政府取得建设用地最后不得已手段之法理,而有违反比例原则之虞,严重违反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

2009年“立法院”通过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为“两公约”。中华民国政府非联合国成员国,但仍赋予“两公约”法律效力,并于2012年起定期参与“两公约”国际审查。在处理公权力侵害财产权、居住权的行政救济案件中,“两公约”构成了人权保障论述的基本框架。

2014年桃园地景艺术节作品(来源:苦劳网)

涨价归公社会共通资本

台湾的区段征收制度溯至“平均地权”原则中的“照价收买”和“涨价归公” (钟丽娜, 2014, p. 72)。“平均地权”是孙中山在二十世纪初期为国家实业建设的需要而提出的土地管制思想,包含四个原则: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萧铮, 1966)——政府普遍地规定地价,并定期收取地价税;当政府需要土地时(如兴建海港、商埠、新市区,或修建铁路等基础设施),再按照地主所报的地价收购土地。孙中山认为,因社会生产力进步、交通发达而实现的土地增值并不是个别人的劳动所得,应属于全社会共有,因此,通过“平均地权”的制度设计,将扣除土地原有价值后上涨的部分收归国有,可以达成“地利共享”。

孙中山“平均地权”理念深受土地租税国有化思想的提倡者约翰·弥尔(John Stuart Mill)、亨利·乔治(Henry George)及德国土地改革学派的启发,尤其是德国土地改革协会秘书长单威廉(William Schrameier)为德国军方占领胶州湾、创设青岛市而制定的《德国青岛地区购地条例》(1989),即是“区段征收”制度构想的雏形。《德国青岛地区购地条例》规定,德国总督府享有优先购地权,特别是租借西部用来建设新城的土地。在公共建设用地外,其他土地全部公开出售给私人,用来支付政府初期购地的费用(Matzat, 2010, pp. 32–33)。

国民政府迁台后,在“美援”体系下由“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主导的台湾农村地区土地改革(1947-1953),经由“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和“耕者有其田”三个阶段的工作,奠定了战后台湾土地私有制的制度环境。1954年,农村土地改革告一段落后,“行政院”旋即订立《实施都市平均地权条例》,计划在都市地区课证土地重税和实施区段征收。“平均地权”原则,本即是针对都市地区土地改革而设计的方案;但是,这些挑战私有土地产权的“涨价归公”措施,在战后台湾的政治条件里难以推行,市地土改“以失败告终”(张景森, 1992; 李承嘉, 2012)。

在1990年以前,区段征收的实施案例屈指可数,直到抵价地式区段征收制度改革,允许地主配回开发后的土地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区段征收才逐渐成为新市区开发的原则性手段。抵价地式区段征收只达成了部分的“涨价归公”,然而,其财政激励机制导致的“滥征”问题,也引发了更多的征收冲突。从不同的开发案例都可以观察到,提前在待开发地区进行产权移转与整合的投机者将获利,而小地主、零碎地的持份者,以及无产权的事实居住者,将会失去基本生存资料和居住权,即使获得了赔偿金,也无力回购开发后的配套住宅。区段征收公共利益问题的核心,是“公共利益”的矛盾内涵:都市发展、公共财政、人民居住权与产权保障,不同性质的公共利益之间,孰轻孰重?

日本数理经济学家宇泽弘文在研究“成田机场问题”时采用的“社会共通资本”(Social Common Capital)概念,对于我们思考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日本成田机场建设计划自1960年代启动后,因民众激烈反对而始终无法完工。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不愿土地被强制征收的农民和运动团体,组成“反对同盟”阻挡开发;对峙最激烈的时期,出现伤亡、自杀案件,甚至有民众占领控制塔台导致机场瘫痪,警方也多次动用武力镇压。在获得运输省官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采取强制手段征收”的承诺下,宇泽弘文于1991年参与“隅谷调查团”,协助双方调解,并出版了调查报告《“成田”とは何か——戦后日本の悲剧》(岩波书店,1992)。

 “社会共通资本”指的是涵盖自然环境、社会基础设施和社会制度的广义的公共财。宇泽认为,应寻找一种超越强制性的公权力、更具社会共识的信托(fiduciary)机制来管理公共资产,因为,“政府在管理、经营对全体国民来说都十分‘重要的’共有财产,即‘社会共通资本’时,未必有遵照宪法上所规定的‘应该要得到国民的委托与信托’之原则”,“这在土地征收法的条文和实际征收过程中都清晰可见”(宇泽弘文, 2017a, p. 57)。“成田悲剧”之成因,是政府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评估中,没有纳入完整的“社会成本”考量,这些“社会成本”被转嫁给成田机场周边被迫消散的农村聚落,“由极少数的人来承担”(宇泽弘文, 2017a, p. 75)。“社会共通资本”回应了凯恩斯主义的财政观点:凯恩斯主义强调事后救济,即通过直接转移收入来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而宇泽认为,分析财政支出对有效需求的影响是不足够的,还须具体分析财政支出的实质内容(宇泽弘文, 2017a, p. 22)。

经典的“公地悲剧”理论(Hardin, 2009)和“反公地悲剧”理论(Heller, 2010)都将注意力集中在稀缺资源的所有权性质及其使用效率的辩论上。前者认为,因所有人都享有公地的使用权,必然会导致公地被过度使用,造成资源枯竭;后者则认为,产权过度分散会导致资源因使用不足而被浪费。宇泽反对新古典主义的“公地私有化”观点,他对传统公地制度的兴趣使他将“公地”视为共同体本身[xviii],而非仅是经济上的产权整合:公地的所有权不只是人对物的所有关系,“而是以特定的社会条件为基础,拥有历史规定的复杂内容。大多数公地体系中,权利、义务、职责和成本相互制约、彼此协调”(宇泽弘文, 2017a, p. 56)。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整合的问题不是单纯的财政-经济效益问题。由公权力介入的土地所有权转移和再分配,须谨慎地衡量共同体政治的复杂性及其社会后果。

公共建设与公有资产的扩张要如何取得社会共识与信任?这是桃园航空城多年来难解的困局。历经政党轮替、行政争议、司法攻防,这个开发案几乎是过去十年台湾迅速变迁的经济-政治地景之横断剖面。相似的环评争议、零碎产权与失地悲歌,曾经在2010年代抗议区段征收的“大埔事件”[xix]中集结了大规模的政治动员。目前,针对桃园航空城开发的行政救济方案,还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寻求限制征收权力的方法。“区段征收的公共利益”之问,在实践中会走向何处,值得更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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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台湾人权促进会,“航空城都市计划诉讼开庭 新订都计法院审查首例”:https://www.tahr.org.tw/news/3361/,2023-04-27。

[ii] 焦点事件,“桃园航空城”:https://eventsinfocus.org/project/7145679/

[iii] 焦点事件,“争议逾十年 航空城土地征收 过了”:https://eventsinfocus.org/news/7145728/,2020-04-29。

[iv] 桃园航空城公司,“计划说明与进度——区段征收”:https://taoyuan-aerotropolis.com/cht/index.php?code=list&ids=40/

[v] 桃园市政府,府地航字第1110007065号令,2021-05-25。

[vi] 公民行动影音纪录资料库,“航空城弊案连连 居民发起公审航空城游行 提三不一要诉求”: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9449/,2014-06-24。

[vii] 焦点事件,“桃园航空城 进听证程序 正反交锋”,https://eventsinfocus.org/news/239/,2015-10-04。

[viii] 环境法律人协会,“桃园机场第三跑道油库迫迁未完整评估 环评不要打假球”:https://www.eja.org.tw/2669122290333223135422478/4877211/,2020-03-04。

[ix] 台湾民众电子报,“福海宫历史建筑存废难   文化局五点声明”:https://allnews.tw/news/11666/,2020-07-03。

[x] “监察院”纠正案文[106财正0018]: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5751/,2017-08-16。

[xi] “内政部”地政司,“区段征收”: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72/

[xii] “行政院”,1990年8月10日,台内字第 23088 号函。

[xiii] 根据“宪法”第15条“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特别牺牲”指的是公权力行使致人民财产或非财产遭受损失,且损失程度逾其社会责任所应忍受之范围。

[xiv]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诉字第860号。

[xv] 庭审旁听记录稿(作者自行整理),桃园航空城土地征收案言词辩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23-04-13。

[xvi] 《大众捷运法》(2001)第7条第4项:“大众捷运系统……其毗邻地区办理开发所需之土地…… ,得由主管机关依法报请征收”。

[xvii] “监察院”纠正案文[109内正0001]。

[xviii] 宇泽认为,“commons”翻译为“社”,比“公地”更贴切(宇泽弘文, 2017a, p. 45)。

[xix] 2010年苗栗县政府为执行“新竹科学园区竹南基地暨周边地区特定区“都市计划,以区段征收方式,强制征收未同意居民的土地,引发抗争。大埔事件及相关抗争推动了2012年《土地征收条例》修法,将保护优良农地、公听会制度、公益性必要性评估、市价补偿等条文纳入。2013年,大埔四户被拆迁户控告区段征收违法,次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拆迁户胜诉。


原文发表于《实验主义治理》第503期:https://mp.weixin.qq.com/s/dyXBvt_zHlTSVr36HrsU3w